根據GB/T 3836.16—2022 《爆炸性環(huán)境 第16部分:電氣裝置的檢查與維護》,為保證電氣裝置處于良好狀態(tài),可在危險場所長期使用,應進行定期檢查或由專業(yè)人員連續(xù)監(jiān)督,并且,在必要時應進行維護。
定期檢查的間隔,對于固定式裝置和移動式設備的要求有所區(qū)別。
一、固定式設備
定期檢查的時間間隔需要考慮設備型式、制造商的說明書、影響損壞程度的因素(易受腐蝕、暴露在化學藥品或溶劑中、可能堆積粉塵或污物、可能進水、機械損壞、受到劇烈震動等)、倉所分類和/或設備保護級別(EPL)的要求和以前的檢查結果。
定期檢查的時間間隔一般不應超過3年。改變檢驗周期的依據應形成文件。
二、移動式設備
移動式電子設備(手提式、便攜式和可移動式)特別易于受損或誤用,因此定期檢查的時間間隔可根據實際需要縮短。
定期檢查的時間間隔一般不應超過以下時間:
a)手持式和便攜式設備在每次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目視檢查,以保證該設備無明顯損壞;
b)移動式電氣設備至少應每隔12個月進行一次一般檢查;
c)經常打開的外殼(例如電池蓋)至少應每隔6個月進行一次詳細檢查。
改變檢驗周期的依據應形成文件。
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投訴電話:0377-62377728 舉報郵箱:fbypt@ex12580.com